【环海解读】 “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改革来了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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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3月5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实施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可进一步提升海关核查工作效能,引导企业自律管理、守法经营,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该利好政策发布后,小编对该通知的重点内容进行分析,并梳理出进出口企业朋友们最为关心的几个问题,快来一起学习吧。 环小海答:这个问题可难不倒我,通知附件中有明确解释。 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是指,被核查人按照海关相关要求,对特定核查事项自主开展验核查证,自行确认相关生产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并形成自查结果反馈海关,海关对被核查人自查结果予以审查认可的作业模式。 环小海答:以下三类企业可以享受该便利措施,大家奔走相告。 (一)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二)适用常规信用管理措施的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且其上一季度末海关“多维度企业画像系统”信用评估分值为75分及以上; (三)在海关“多维度企业画像系统”无信用评估分值的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一类企业且非海关失信企业。 环小海答:跟我一起四步走,每一步都明明白白。 首先:海关研判。结果分为两种,研判认为可以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按照该模式开展核查;研判认为不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按照规范对企业开展实地核查。 其次:企业接收。企业收到通知后,自主决定是否“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企业不同意的,转为实地核查。 再次:企业自查。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并将《企业自查情况表》及随附资料报送核查组。 最后:海关审查。核查组对企业提供的《企业自查情况表》、随附资料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企业自查情况符合要求的,核查组提出核查处置意见;对自查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按要求补充材料。 环小海答:注意注意,以下六点谨记在心。 (一)被核查人在自查期间放弃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 (二)被核查人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的; (三)被核查人在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期间,被海关向下调整信用等级或者被暂停/取消相关资质的; (四)被核查人报送的《企业自查情况表》及随附资料经补充后仍无法满足海关核查需求的; (五)海关对企业自查结果审查后,认为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的; (六)被核查人在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期间,发生1次及以上次数出口货物被境外通报或退运的。 因上述情形海关对被核查人停止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2年内不得再次适用。 现行的主动披露政策详见海关总署于2023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以及海关总署于2024年7月22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 好了,今日解读到此结束,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更多进出口通关业务咨询,请拨打15175975208。环海物流通关中心为您提供一如既往的贴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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